防水之家讯:自上海1115火灾以后,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要求,从2011年3月15日起将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正式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这也意味着包括新建居民楼在内的所有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将成为消防审核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如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北京央视新址火灾、上海胶州教师公寓火灾等,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为遏制当前此类火灾高发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需要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随着居民高层建筑逐渐增多,楼体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成为消防安全的重要标准,同时,居民个人对已建居民楼特别是楼龄较长的老旧居民楼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大都使用保温苯板,而苯板的防火性能也直接影响消防安全。根据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防火性能不应低于B2级,应达到最高级别A级。
新规出台后,各级消防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时将会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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