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之家讯: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行业通知》)要求,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指出发证范围,北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适用范围内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适用以上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4.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
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须纳入排污许可证。要求北京市各区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2月25日前,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和废止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将针对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将对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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